昨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对上海试点区域内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的机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非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CCER减排量将不能用于上海市的配额清缴,而允许的CCER最大抵消比例仍然为试点企业年度配额量的5%。
由于现今已获得签发的项目全部为第三类项目(Pre-CDM),几乎所有获签发的约1300多万吨减排量均产生自2013年1月1日以前,上海试点的这一规定明确将此批减排量全部拒之门外。这对CCER第三类项目的利益相关方而言绝对是非常令人沮丧的消息。
此外,由于其他备案类型的项目也有一部分减排量是产生于该限定日期之前,上海市也对这一部分减排量牢牢关上了大门。
早前,北京对可用于配额清缴的CCER产生时间也做了规定,限定日期同上海一致,而重庆则规定CCER的来源项目必须为2010年12月31后运行的。其他各个试点对CCER的产生日期并未有限制。
从目前CCER的审批状况来看,Pre-CDM项目无疑是“跑的最快的”。已签发项目中除1个第一类项目外,全部是Pre-CDM项目,已备案项目中已公示监测报告待减排量签发的大部分均为Pre-CDM项目。
但是,“走的最快的”可能不一定是“走的最好的”。若其他试点跟进北京、重庆、上海的政策,Pre-CDM项目或将失去市场价值。
由于CDM项目转为CCER项目的审批通道尚未明确,第四类项目的前景还不明朗。综合看来,这对于第一、二类项目业主而言或许是个好的信号。
随着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上线,各试点表现不一。
深圳为“争夺”CCER交易资源,出台了对CCER交易的相关鼓励政策,针对奖励对象产生的交易量不同,分别予以免除会籍费、年费、交易经手费等其他奖励。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立即发布了一份CCER交易的指引文件,详细介绍了天津市CCER的具体交易方式,包括网络动态竞价、拍卖和协议交易等。
重庆、湖北、广东试点地区则分别转发了发改委的相关通知,但并未有进一步动作。相信在履约期之前,各试点对CCER的适用规则必定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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