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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文件抬高PHCER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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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颖慧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服务平台   2015-06-08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深圳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抵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高CCER准入条件。

据中国低碳服务平台了解,为规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的使用,保证抵消信用的真实性、额外性和永久性,实现抵消信用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平衡,深圳市发改委于6月3日发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


  《规定》明确了深圳市发改委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指出可代替配额用于深圳碳市场履约的抵消信用,称为合格抵消信用,必须为经国家发改委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CCER,简称SZ-CCER。


  依据《规定》,可用于深圳市配额抵消的CCER类型仅限于以下几类,且对其产生地区作出了如下规定:

深圳市此前关于CCER抵消配额用于履约的两条相关规定仍然有效:核证自愿减排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管控单位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据悉,截至2015年6月8日17时,深圳市635家管控工业企业中,已有240家管控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簿系统提交足额配额,完成履约义务,整个年度履约将于6月30日截止,总的来说,该政策的发布有一定的滞后性。


  截止今日,深圳市仍然鲜有CCER公开交易信息披露,SZA-2014成交26,112吨,收盘价48.68元;SZA-2013成交78吨,收盘价48元。


  通知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中国低碳服务平台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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