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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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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2015-05-28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

各市、州、县经信委(局):

  现将工信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4〕273号,以下简称《推行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现状调查

  请各地按照《推行方案》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现状调查,摸清企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基数。

  二、编制实施计划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工业发展特点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围绕辖区重点工业行业到2017年实现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的工作目标,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采用《推行方案》中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确定和实施分年度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现状情况、排污基数、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分年度重点项目等内容。

  三、组织工作分工

  县(市)经信局负责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现状调查的组织落实工作,将调查情况和企业确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时报送市(州)经信委。市(州)经信委汇总辖区调查情况和技改项目,组织编制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于2014年10底前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在各地报送的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各地经信部门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的重要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效果考核,保障实施计划落实。各地要通过落实实施计划,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牢固树立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理念,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确保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请各市(州)每年1月底前将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黄旭  

  联系电话:027-87236635(兼传真)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7号   

  邮   编:430071 电子邮箱:jienengchu2010@126.com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4〕273号)(文件不再翻印,请在工信部网站节能司子站“清洁生产”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miit.gov.cn)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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